十年前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未交个税,现自查补缴,无滞纳金和罚款
陇上税语 2022-03-25 07:58
资料来源:《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宏德特种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十三、《问询函》25.关于其他合规及会计处理事项
申报文件显示:
(1)2002年12月,宏德有限将积累的未分配利润360万元按出资比例转为实收资本,补足1996年11月四安球墨铸铁厂33名股东和四安镇人民政府未出资的360万元,但此次转增的相应股东并未缴纳个人所得税。发行人股东已对历史上所欠税款进行补缴,发行人及相关人员未因此受到行政处罚。
请发行人:
(1)披露宏德有限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相关股东未及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税款补缴的具体时间、方式,是否产生滞纳金和罚款及其缴纳情况;公司历史上存在股东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未来是否存在被税务机关处罚风险;如是,请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回复:
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杨金德、查阅发行人工商档案,取得补缴税款的记账凭证和完税凭证,了解历史上股东未及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情况及补缴情况;
2、取得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通州区税务局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历史上股东未及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问题的回函、南通市通州区税务局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核查该行为是否产生滞纳金、罚款,是否存在被税务机关处罚的风险,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法律障碍。
核查意见如下:
一、披露宏德有限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相关股东未及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税款补缴的具体时间、方式,是否产生滞纳金和罚款及其缴纳情况;公司历史上存在股东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未来是否存在被税务机关处罚风险;如是,请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一)披露宏德有限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相关股东未及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原因及合理性
2002年12月8日,根据宏德有限股东会决议,宏德有限将应付利润360万元按出资比例转为实收资本,由于相关人员认为没有将现金直接分配给个人,对个人所得税认识不到位,因此相关股东未及时缴纳个人所得税,2020年6月,发行人经自查发现该问题,故在2020年7月,发行人代扣代缴相关股东个人所得税72万元,于2020年7月15日上缴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通州区税务局。
(二)相关税款补缴的具体时间、方式,是否产生滞纳金和罚款及其缴纳情况
发行人于2020年7月15日向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通州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代扣代缴了72万元的个人所得税款,并取得了《税收完税证明》,没有产生滞纳金和罚款。至此,相关股东个人所得税缴纳义务已履行完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19号)第三条规定: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所以本次补缴个人所得税不会产生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征管法》)第69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同时根据《征管法》第86条的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因此,自2020年7月,发行人作为扣缴义务人自查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已经超过对税收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五年处罚追溯期限,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符合该法律的规定。对于相关股东,法律并未规定该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
对于上述法律的适用问题,2021年1月25日,发行人律师向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通州区税务局进行了书面咨询,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通州区税务局于2021年1月29日回函确认了发行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未产生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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