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僵局是指公司股东、管理层产生重大分歧,使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分为两类,一类是公司股东之间发生重大分歧导致的,往往出现在股权分散的公司,比如几个人合伙创业,股权分配比较平均,持股比例都在50%以下;有的公司成立时有持股超过50%的股东,几轮融资后,股权被稀释到50%以下;一类是股东与管理层之间发生重大分歧导致的,往往出现在股东委托操盘手(团队)经营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1]的公司。该操盘手担任名义或实际的执行董事角色,更换成本较大,更换往往意味着项目的重大挫折甚至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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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一类公司僵局,介绍一个我们处理过的案例:三个人合伙成立一家有限公司,甲负责公司整体管理,持股34%;乙负责技术,持股33%;丙负责运营,持股33%。这家公司治理最大的问题是乙丙两个股东经常跨部门发号施令,让下面的人无所适从,另外三个股东面对公司重大决策时经常发生争执,决策迟缓,很多时候不了了之。问题的本质是股东权利与高管职权的混淆。《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简言之股东拥有资产收益权和治理权。治理权是权利而非职责。高管职权,我们称为管理权,即是权利又是职责,没有权利也不存在职责了。股东的治理权与高管的管理权如何和谐有效的行使呢?《公司法》为股东治理公司设置了多个组织机构,最重要的就是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经理可以理解为总经理班子,包括CEO,CTO,CFO等。这些组织机构的职权及运行均由《公司法》规定,这种规定带有明显的强制性,因此解决股东权利与高管职权的混淆问题需要结合公司法对公司组织机构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为何对公司的运行设置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三个组织机构呢?股东会很好理解,公司存在多个股东需要通过开会的方式行使治理权。为何在股东会与经理层中间设置董事会这一机构?这里有个前提假设是现代公司普遍存在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的情况,也就是上面提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造成的委托代理问题,如果把公司管理权完全交给经理团队,经理团队会存在监守自盗的情况,因此董事会承担了一部分管理权以及监督经理团队的职权。现代公司分为公众公司和封闭公司,通俗说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中国上市公司治理问题主要是一股独大,大股东对小股东(公众股东)的压制。中国非上市公司特别是数字经济企业既存在两权分离引发的公司治理问题,又存在股权分散导致的治理问题。后者更加明显。
前面提到的案例:甲持股34%,担任CEO;乙持股33%,担任CTO;丙持股33%,担任COO;有三种权利安排:
第一种安排:在股东会,董事会权利平等,即三人同时担任董事,甲任董事长同时任总经理。
第二种安排:股东会同股同权,不设董事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
第三种安排:股东会同股不同权,由甲说了算。
第一种安排 |
1.甲任董事长有特别权力吗?
依据《公司法》,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权包括(1)股东会的主持人;(2)董事会的召集人,主持人;没有特别权利。
2.总经理的权力有多大?
在中国股东会是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执行机构,经理是执行辅助机构。《公司法》所列举的经理职权是示范性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可以扩张或限缩经理的职权。[2] 总经理的职权来源于董事会,受制于董事会。
在第一种安排下,如果乙丙形成一致意见可以撤掉甲的经理职务(在实务中称为总经理)的[3]。当然为了保证总经理职权的稳定性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对总经理任期,任免办法等作出特别约定,对于相关约定的更改,甲董事有一票否决权。
第二种安排 |
甲任执行董事。这就不是可有可无的权利了。
1. 股东会和董事会(执行董事)是什么关系?
两者的关系是平行的委托代理关系,而不是上下级关系。董事会法定职权和章定职权,股东会不得越权干预。
《公司法》中集中列举的股东会和董事会法定职权如下:

根据右侧执行董事的职权第一条,甲是有权力解聘乙CTO的职位,丙COO的职位的,但股东会是不能越权直接任命CTO和COO的。股东会也不能直接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公司的管理制度,这属于执行董事的职权。
对于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与弥补亏损方案,增减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这四项属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上,股东会处于被动位置,拥有的是对执行董事甲提交的相关方案进行赞成或否决的权力。
2.如何避免股东会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与董事会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冲突?
可以根据经营和投资相关事项与公司目前主营业务之间的关系以及涉及资金规模等可以量化的因素来具体区分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权限,并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约定。例如:可以约定超过公司主营业务范围的经营计划与投资一律由股东会决定,而主营业务范围内的经营计划与投资可以按照一定数量进行设定,如达到或超过目前净资产30%且绝对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对外投资由股东会决定,而低于该标准的则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4]
第三种安排 |
股东会同股不同权,由甲说了算。
有两种同股不同权的方式,一种是甲在股东会所有议决事项上有100%的表决权,也就是乙和丙把表决权都让渡给了甲,可以给这个让渡加个期限。相关约定要表述在公司章程中。
另一种是甲仍然在股东会有100%的表决权,但要排除一些事项;即乙丙在特别事项上仍然按股权比例拥有表决权,这些特别事项除了公司法规定的特别事项“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外,还可以增加一些关系到乙丙以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
参考
- ^学术中又称为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在本文中又叫治理权与管理权的分离
- ^李建伟,《公司法学》P331,2022年
- ^更换经理要到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的。
- ^张力,《领读公司法》P102-P103,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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