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就是全体会议,没有所谓股东代表大会。
股东会会议须由法定主体提议召开,再由有召集权的人召集,然后对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进行通知,再由特定人主持,最后由有表决权的人通过合法合规合章程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表决通过,出席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有限公司的定期会议按照章程的规定召开(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份公司每年召开1次年会。
有限公司临时会议的有权提议主体为: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注意是表决权不是股权);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公司的监事。
股份公司临时会议的提议主体及召开事由为(发生下列情形起的2个月内召开):董事会(认为必要);监事会(提议);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注意是股份不是表决权);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或章定人数2/3时;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1/3时;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独立董事、监事会、持股10%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须先向董事会书面提出,董事会10日内反馈同意与否,同意召开的作出董事会决议后5日内发出开会通知,不同意或10内未反馈的,监事会可自行召集主持,10%表决权股东先向董事会再向监事会请求无果后可自行召集主持。
《公司法》关于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规定基本相同: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有限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不召集的,监事会(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有限公司为1/10以上表决权股东,没有90日持股要求)。
董事会召集和董事长主持的情形,董事长不履职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履职的,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
有限公司提前15日开会通知,但章程可以另外约定;股份公司提前20日,临时股东大会提前15日(开会日减通知日大于等于15即可),发行无记名股票的提前30日,通知时间不可章程另行约定。(公司法未规定有限公司需要通知拟审议的事项,是否有义务就审议事项进行通知,裁判观点不一,似乎应看章程约定)
股份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交董事会,董事会在收到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
有限公司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章程可以另作规定;股份公司一股一权。
有限公司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章程规定,股份公司须经出席会议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对于七个重大事项,有限公司须经2/3以上表决权通过;股份公司须经出席会议的表决权2/3以上。(修改章程;增减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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