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转权益(2017年1月1日购入)甲公司原持有乙公司60%的股权,能够对乙公司实施控制。2×18年11月6日,甲公司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30000000元,未计提减值准备,甲公司将其持有的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中的1/3出售给非关联方,取得价款1800-000元,当日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80000000元。相关手续于当日完成,甲公司不再对乙公司实施控制,但具有重大影响。甲公司原取得乙公司60%股权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4500000元(假定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
出售1/3股份时候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18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1000000
投资收益800000
甲公司取得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后至部分处置投资前,乙公司实现净利洞25000000元。其中,自甲公司取得投资日至2×18年初实现净利润20000000元。假定乙公司直未进行利润分配,也未发生其他计入资本公积的交易或事项。甲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不考虑相关税费等其他因素影响。甲公司有关账务处理如下,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损益。不需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剩余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20000000元,与原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2000000元(20000000-45000000×40%)为商誉,该部分商誉的价值不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进行调整。
处置投资以后持股比例计算享有被投资单位自购买日至处置投资当期期初之间实现的净损益为800万(20000000*40%),应调整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处置期初至处置日之间实现的净损益200(5000000*40%)万元,应整和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对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投资时即采取权益法核算进项调整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1000万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80万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720
投资收益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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